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
关于工银瑞信新得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管理费率并
修改基金合同、托管协议的公告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
、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
金运作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以及工银瑞信新得利混合型证
券投资基金(以下简称“本基金”)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,
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,工银
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本公司”)决定自2024年11月28日
起,调低本基金的管理费率,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本
信息,并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。具体事项
公告如下:
一、调低基金管理费率
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由原0.9%调低至0.3%。
二、基金合同、托管协议的修订
根据上述方案,本公司对基金合同、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
修订,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,并根据基金实际
运作情况进行了必要的修订。本次因降低基金管理费率而对基金合同
作出的修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
项,其余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,亦可
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作出,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
人大会。
本基金基金合同、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。
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、托管
协议、招募说明书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
基金电子披露网站。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
合同、招募说明书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。
本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
容。
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(www.icbccs.com.cn)或拨打
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(400-811-9999)获取相关信息。
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。
风险提示: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、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
和运用基金财产,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,也不保证最低收益。
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。投资有风险,敬请投资者认真
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,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
进行投资。
特此公告。
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
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
附件:
《工银瑞信新得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、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》
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
章节
内容 内容
第 一 五、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,若基金合同的内 五、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,若基金合同的内
部 分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,应当以届时有效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,应当以届时有效
前言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。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。
六、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、披露及更
新等内容,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。
第 二 54、摆动定价机制: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,通过 54、摆动定价机制: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,通过
部 分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,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,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
释义 分配给实际申购、赎回的投资者,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分配给实际申购、赎回的投资者,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
人利益的不利影响,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,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
对待 对待
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》及其更新(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》及其更新
品资料概要的编制、披露及更新等内容,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
第 七 一、基金管理人 一、基金管理人
部 分 (一) 基金管理人简况 (一) 基金管理人简况
基 金 名称: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: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
合 同 住所: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、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、 住所: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、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
当 事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、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、甲 5 号 9 层甲 法定代表人:赵桂才
人 及 5 号 901 设立日期:2005 年 6 月 21 日
权 利 法定代表人:王海璐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: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
义务 设立日期:2005 年 6 月 21 日 【2005】93 号
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: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组织形式:有限责任公司
【2005】93 号 注册资本:贰亿元人民币
组织形式: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:持续经营
注册资本: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:400-811-9999
存续期限:持续经营
联系电话:400-811-9999
二、基金托管人
(一) 基金托管人简况
二、基金托管人 名称: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:民生银行)
(一)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: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
名称: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:民生银行) 法定代表人:高迎欣
住所: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成立时间:1996 年 2 月 7 日
法定代表人:洪崎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: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
成立时间:1996 年 2 月 7 日 号
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: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组织形式:其他股份有限公司(上市)
号 注册资本:43,782,418,502 元人民币
组织形式:其他股份有限公司(上市) 存续期间:持续经营
注册资本:28,365,585,227 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: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【2004】
存续期间:持续经营 101 号
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: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【2004】
第 十 二、基金费用计提方法、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、基金费用计提方法、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
五 部 1、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、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
分 基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.9%年费率计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.3%年费率计提。
金 费 提。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: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:
用 与 H=E×0.9%÷当年天数 H=E×0.3%÷当年天数
税收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
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
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,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,按月支付,由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,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,按月支付,由
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,经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,经基金托管
人复核后于下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人复核后于下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
金管理人。若遇法定节假日、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管理人。若遇法定节假日、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
付的,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。 的,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。
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托管协议
章节
内容 内容
一、基 (一)基金管理人 (一)基金管理人
金 托 名称: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: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
管 协 住所: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、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、 住所: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、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
议 当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、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、甲 5 号 9 层甲 法定代表人:赵桂才
事人 5 号 901 成立时间:2005 年 6 月 21 日
法定代表人:王海璐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: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
成立时间:2005 年 6 月 21 日 【2005】93 号
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: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注册资本:贰亿元人民币
【2005】93 号 组织形式:有限责任公司
注册资本: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:基金募集、基金销售、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
组织形式:有限责任公司 可的其他业务
经营范围: 基金募集、基金销售、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 存续期间:持续经营
许可的其他业务
存续期间:持续经营 (二)基金托管人
名称: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
(二)基金托管人 注册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
名称: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
注册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:100031
办公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:高迎欣
邮政编码:100031 成立日期:1996 年 2 月 7 日
法定代表人:洪崎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: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
成立日期:1996 年 2 月 7 日 组织形式:其他股份有限公司(上市)
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: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注册资本:43,782,418,502 元人民币
组织形式:其他股份有限公司(上市) 存续期间:持续经营
注册资本:28,365,585,227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:吸收公众存款;发放短期、中期和长期贷款;办
存续期间:持续经营 理国内外结算;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、发行金融债券;代理发行、
经营范围:吸收公众存款;发放短期、中期和长期贷款; 代理兑付、承销政府债券;买卖政府债券、金融债券;从事同业
办理国内外结算;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、发行金融债券;代理 拆借;买卖、代理买卖外汇;从事结汇、售汇业务;从事银行卡
发行、代理兑付、承销政府债券;买卖政府债券、金融债券; 业务;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;代理收付款项;提供保管箱服务;
从事同业拆借;买卖、代理买卖外汇;从事结汇、售汇业务;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;保险兼业代理业
从事银行卡业务;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;代理收付款项;保 务;证券投资基金销售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。(市场主体依法自
险兼业代理业务(有效期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);提供保管箱 主选择经营项目,开展经营活动;保险兼业代理业务、证券投资
服务;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。 基金销售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
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;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
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。)
十一、 (一)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(一)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
基 金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.9%年费率计提。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.3%年费率计提。
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,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.9%年 在通常情况下,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.3%年费
费率计提。计算方法如下: 率计提。计算方法如下:
H=E×0.9%÷当年天数 H=E×0.3%÷当年天数
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
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